宜宾市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


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郭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4年11月14日,经西宁市公安局鉴定并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送检材1净重48.883克,检材2净重48.018克,合计净重96.901克,从以上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4.7%

2014年11月3日,郭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与“老鲁”预谋运输毒品到青海省西宁市贩卖次日,“老鲁”将毒品通过快递公司从成都市发往西宁市,而郭某某则乘火车回西宁2014年11月7日10时许,西宁市公安局民警在海东市乐都区乘坐郭某某乘坐的列车对其进行监控,并从“优速”物流公司查明由成都市金堂县寄至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北街13号院的包裹,收件人的电话号码与郭某某相符,民警当即对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此包裹一并进行监控2014年11月8日14时许,郭某某在领取该包裹,并从包裹中取出一个药盒准备装到衣服口袋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晶体状疑似毒品两包,后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净重96.901克

2015年3月27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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