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在执行涉银龙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沿江路与滨江路交汇处(天柏组团A2-1-08地块)银龙广场商城地面1-6层间商业用房,本院依法决定拍卖。因张太福等29名案外人对查封的上述房屋中的37套已经购买而提出异议,我院审查属实。为了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拍卖程序的正常推进,现本院依法将对银龙广场商城地面1-6层需拍卖的商业用房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30日,公示期间,如在我院将拍卖的房屋区域范围内仍有其他已经购买的,应及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公示期间届满,我院将对审查后的房屋依法进行拍卖。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原标题:《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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