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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参与和支持,完善破产程序配套金融服务,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宜宾监管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参与和支持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各方合作,畅通破产程序涉金融服务工作渠道,有效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提供了保障。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
参与和支持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协助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号)的规定,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宜宾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宜宾银保监分局)就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参与和支持、完善破产程序配套金融服务的相关事项,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依法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加强与管理人、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的协调与沟通,建立、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
二、账户管理
第二条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破产企业营业执照到人民银行查询破产企业的征信信息。如需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征信信息,由人民法院依法调取。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到破产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查询破产企业的所有账户开户信息。
第三条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资料、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预留印鉴以及账户冻结信息、冻结机构以及质押、受限等电子或纸质信息。
对于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电子信息类查询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账户冻结。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向金融机构申请解除账户冻结。
第五条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鼓励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金融机构申请撤销破产企业原账户并开立新账户,保障重整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可以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注销手续,金融机构应当办理。
三、破产财产处置
第八条宜宾银保监分局应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鼓励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标准。
第九条清算或重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债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应充分协商和沟通,争取达成共识。
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应正确处理国有资产保护与正常商业风险之间的关系,不简单将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而反对清算或重整方案。
第十一条管理人对担保财产变价款进行优先偿付前,可以扣留担保财产保管、维护、评估、变价、交付、过户等所需的费用、税款等。
管理人实施优先偿付时,可以要求申请人交出担保权利凭证,配合注销担保登记,协助买受人办理担保财产的过户登记等手续,或请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文书办理相关产权的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债权人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担保部分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报酬计取比例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管理担保物的报酬标准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考虑担保财产管理的难易程度、管理人管理担保财产的勤勉程度及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管理人开展管理工作的综合成本等因素。
四、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五、融资服务
第十四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
第十五条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有融资需求的,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和宜宾银保监分局应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贷前调查,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贷款模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支持重整企业回归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应督促和指导管理人协助配合金融机构的贷前尽职调查,并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相关信息。
六、打击“逃废债”行为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金融机构发现破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提供给管理人。
七、完善合作机制
第十七条宜宾中院与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共同建立企业破产处置金融服务业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协商解决企业破产工作推进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宜宾中院民二庭(清算与破产庭)、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宜宾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为业务合作牵头部门,并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和落实日常合作事项,组织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金融机构未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配合的,可以书面形式通过宜宾中院民二庭(清算与破产庭)向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宜宾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反映,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宜宾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在收到书面反映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回复。
八、附则
第十九条宜宾市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宜宾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参与和支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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