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申请执行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川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于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借款本金.03元及利息;2.违约金元;3.律师费元;4.案件受理费.5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年10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川执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年10月21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注册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年10月23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年3月26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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