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川民初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李勇志与董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董之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董之平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之平
性别:男
出生时间:年12月13日
民族:汉
籍贯:四川宜宾市南溪区人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红德村7组61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2
执行标的:
本金13万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川执号
悬赏
悬赏事项: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董之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人所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联系人:
唐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川15民终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姜春瑶与陈小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小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陈小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陈小文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小文
性别:男
出生时间:年1月11日
民族:汉
籍贯:四川南溪
住址: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登高村3组7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152201
执行标的:
24万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川执号
悬赏
悬赏事项: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陈小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人所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联系人:
唐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来源: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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