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公示公告宜宾市社会保险局关于限期补缴


各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川人社办发〔〕号文件等规定,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年度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年3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补缴。

宜宾市社会保险局

年2月4日

本期监制/何启文 主编/余红亮 编辑/罗洋

南溪区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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