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号,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顾某不服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将翠屏区工商局告上了法庭。原告顾某代理人吴文仲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翠屏区法院依法撤销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处罚决定。案件起因年1月6日,被告翠屏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翠屏区个体工商户顾某销售的木工板有质量问题,随后被告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原告顾某销售的木工板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最终检验报告显示顾敏所销售的商标为“欢乐熊”、“欢乐鼠等5个品种的生态木工板中甲醛释放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原告未提出复检申请。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决定随后翠屏区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了以下决定:1、责令顾某停止销售不合格生态木工板;2、对顾敏处罚款人民币元。原告不服,随即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的欢乐熊生态板总共张,不同批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不同型号的产品,你们所抽检的那个型号,那个批次的产品,为啥代表了我库存里面所有张欢乐熊生态板。原告顾某代理人吴文仲:被告翠屏区工商局代理律师黄成良:在现场抽检的时候,每种生态板,每种类型在仓库里面是分类堆放的,有不同标识,一看是十分了然的,而不是原告代理人所讲,有10多个品种。监测机构是把这(张)在这样有众多依据标识的情况下,确定为一个类的产品。确定为一个监督总体。在判定规则上,样本能够代表总体的质量水平。法院最终判定经过现场庭审,法院最终判定:监督机构抽检方法程序监督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检验报告合法有效;翠屏区工商局依据检验报告作为处罚依据是合法的。
翠屏人民法院法官陶刚:
被告翠屏区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截止到目前,全市共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共件,本案的审理也给给职能部门未来工作带来了新的启迪。
来源/宜宾广播电视台全媒体采编中心
主编/王成栋责编/胡琪编辑/李文科记者/陈勇波滕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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